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实验室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我实验室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与技术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护的本实验室知识产权是指本实验室人员在执行本实验室的任务或利用本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第四条 执行本实验室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及研究生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2.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及已毕业的研究生在离开实验室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实验室人员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半导体芯片等。
2.商标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本实验室拥有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实验室拥有的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财务信息等。
3.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实验室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相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4.由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5.其它单位委托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六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人员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本实验室学术秘书报告。学术秘书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实验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对未及时申请专利给本实验室权益造成损失的,除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申报各级成果奖资格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实验室科技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第八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实验室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十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实验室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本实验室严格的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十二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实验室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和院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来本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实验室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实验室前,须将在实验室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私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并酌情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及专利管理人员有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责任,要负责宣传,执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实验室知识产权的义务。由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Information Processing”。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