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依托于深圳大学,于2017年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成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推动科学研究、持续服务社会,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粤科财字〔2012〕58号)及深圳大学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和指导机构,它体现本实验室学术至上、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教授等学术带头人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保障实验室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同领域知名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应涵盖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专家推荐,报学校批准组成,人数定为9-13人。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委员1/3以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3)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相关事务或不出席委员会会议达到总量1/3的;(4)不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委员会讨论补聘。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深圳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
1、从学术角度审议本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及规划方案,审定实验室发展重大策略与措施,为本实验室的学术发展寻求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2、对实验室开展主要学术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3、指导实验室重大实验项目和课题研究,制订和调整方案。
4、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实验室年度工作。评估实验室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
6、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7、使用各种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通过互派研究人员、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研究工作的进行。
8、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某种原因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委员暂行代理。
9、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
第七条 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必须参加的分组会议。
第四章 运 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与学校下达的学术任务或与本实验室科研、建设等学术工作有关。每个议题先由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相关人员认真调研协商后提出,再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相关人员商讨确定,最后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采用网络联系、现场会议的工作方式展开工作。委员会应提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各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返回,准时出席现场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决议以超过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为有效。形成的决议要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在网上事务或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第十五条 对有关本实验室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秘密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