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本实验室建设纲要,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信息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依托深圳大学,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 本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二)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技术集成、高端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要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
第六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本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3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委员1/3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报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制度,设立开放基金,用于开放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大仪器设备共享力度,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九条 本实验室创造:创新机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本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固定人员不得少于50名。要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本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本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设立实验室秘书岗位,协助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